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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是好书,但是我还是喜欢看有关公民宗教的书,因为: “公民宗教”的内涵是对基于某种神圣性话语的观念、价值和仪式在公共领域尤其是对政治制度及其运作、评价发挥承担着某种基础性、形式性或目标性功能与作用的概括和称呼。它的现代阐释者是美国学者罗伯特-贝拉,而这一思想的渊源则可以追溯到卢梭、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托克维尔、涂尔干等。它的理论动机,按照汉娜-阿伦特的理解,是要在事实与价值二分的现代性语境里,在上帝之事与凯撒之事判然分途的现代社会中,为世俗化的政治活动寻建某种不同于政教合一体制的神圣性权威。(参见任军峰:“神佑美利坚――公民宗教在美国”。载《现代政治与道德》,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而贝拉1967年发表“美国的公民宗教”,指出“大多数的美国人在宗教方面都具有一些共同的元素”,分析这些元素在美国的制度建构和政治生活上的作用,则是要为美国的立国精神和核心价值与其神性根源之间的关系进行论证――当时美国正处于越战困局之中。(参见陈勇:“公民宗教论综述”,《中国儒教研究通讯》第三辑)当然,贝拉的论证是以他所观察到的经验事实为基础的。 如果说基督教、佛教诸“个人宗教”、“自然宗教”主要是提供灵魂或精神的慰藉和救助,那么,作为其“衍生物”的公民宗教,主要的功用是确立政治制度与运作的价值标准从而确立其合法性、提供共同体的认同基础从而提升其凝聚力。原子似的个体,在某些领域是必须确立的逻辑起点,但在另外一些领域,它又只是必须超越的阶段性目标。 “我们是生活在对某地的描述中,而不是生活在某地”(Wallace Stevens)。贝拉认为公民宗教是一种解释,即“以终极和普遍实在视角对美国经历的一种理解。”公民宗教的宗教一词似乎是以某种制度性、宗派性宗教形态的存在为成立的前提,其实不尽然。因为一般意义上宗教的神圣性意味着教团组织、作为身心寄托精神皈依和价值观念之神圣性保证的“神”(上帝等)。而公民宗教所关涉的只是其中的神圣性话语系统及其由此出发对公共领域诸事件的一种“重写”,而不必然表现或要求表现为一个严整的宗教结构,其内部逻辑也并不是其在原宗教系统中逻辑之翻版。这应该也就是贝拉说公民宗教是所谓“形式的”和“边缘的”主要原因。(其《公民宗教各形态》云:“美国公民宗教虽然有可靠的机构支持,但它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一种形式的、边缘的东西。之所以是‘形式的’,是因为它的信条既稀少又抽象, 三言两语说不完,有时间大家自己找有关文章看吧,凑个积分真不容易,搞这么多!
2013-06-17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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